13
2013
09

“最终解释权”是个宝儿?

 

“最终解释权”是个宝儿?
 
       不记得从什么时候开始,商家们掌握了“最终解释权”这个法宝,从此以后什么大话都敢理直气壮的拍着胸脯说了,别管多么夸张的宣传也都敢做了,毫无后顾之忧,因为您看好了,这行小字儿咱早写了个明白:“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好家伙,来看看这个法宝的威力是如何的强!
      报载:山西太原的范先生买了辆崭新的广本轿车,购车合同显著位置标明“赠送全车保险一份”,可谁知一次汽车维修时他却发现当初约定的“全车保险”并未兑现,对此销售商拿起了“最终解释权”这个神器曰:所谓“全险”乃交强险也,并不包括车损、划痕等等商业全险。无独有偶,人民网报道,山东威海的于先生在某酒店用餐后服务员告知其消费96元,于先生用在此酒店购买的100元餐券付账,可服务员并未找零多余的4元,对此酒店方面的“最终解释”是:消费卡余额不足5元,顾客无法持卡进行一次消费,所以酒店有权收回,无需找零。
       考证最终解释权的界定,笔者并没有找到一个权威的解释,百度百科上给出了字面上的直接解释,即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翻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虽未见到有关“最终解释权”的有关条文,却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看来,最终解释权这个”法宝”只能算是个“走私军火”了,根本是靠不住脚的。
       放眼望去,“最终解释权”已经成为时下商家宣传促销的流行用语,但凡血淋淋大红字体写着的诱惑之辞下面必会如影随形的跟着这么一行小字。除了那些铆足了劲儿想靠这条道儿大赚一笔的奸商之外,肯定不乏一些抱着学习心态而来的“善良”商家。奉劝您还是把这个去掉吧。咱们做买卖还是得摆正心态、诚信经营,纵使您有那么一个“最终解释权”,可俺们消费者还是有着“最终选择权”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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