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 论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形式
1.刑法典:1979年7月1日;1997年3月14日+ 10个修正案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正。
2..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三)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四)刑法的任务:
1.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五)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六)刑法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全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
4.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它的基本内容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1.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刑法》第6条规定: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所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2)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3)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种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属地原则。
2.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1)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这种依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定刑法适用范围(效力)的规范,体现了属人原则。
(2)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这种依据犯罪侵害到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确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安全原则(对国家而言)或保护原则(对本国公民而言)。
3.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即使该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未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或起诉或引渡)。(普遍管辖原则或世界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具有补充性。从国内法的角度,普遍管辖原则相对于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而言仅具有补充作用。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